【学校安全工作奖惩与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在校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凡因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存在失职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均应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
一、安全工作责任分工
学校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范围落实相关安全任务。班主任、任课教师等一线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二、奖惩机制
(一)奖励措施
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个人或集体,学校将给予通报表扬,并视情况给予物质奖励或晋升评优机会。
2. 对积极参与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演练、提升师生安全意识的部门或教师,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3. 对在突发事件中表现英勇、妥善处置、减少损失的人员,学校将给予特别嘉奖。
(二)惩罚措施
1. 对于因疏忽大意、玩忽职守、不按规定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般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等处理。
2. 对于因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 对隐瞒事故、谎报情况、干扰调查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三、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保护现场,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其责任大小、主观故意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落实
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建立安全台账,完善安全档案。通过教职工会议、安全培训等方式,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同时,设立安全监督员,对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反馈。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各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制度落地见效,切实推动学校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