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并且单位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有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全集团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统筹规划、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应成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内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事务,如采购申请、验收登记、维护保养、报废处理等。
第六条 财务部门需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并参与重大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决策过程。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所有固定资产采购必须经过严格的预算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
第八条 在收到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工作,确认其规格型号、数量和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第九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当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并录入到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去。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 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固定资产,避免因不当操作导致损坏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定期开展预防性维护保养活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同时也能降低维修成本支出。
第十二条 若发现固定资产存在故障隐患或者已经完全丧失功能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寻求专业修理服务。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当固定资产达到报废年限或者技术落后无法继续使用时,可以提出报废申请。
第十四条 报废前需要经过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评估意见书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最终决定报废后,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税务注销等相关法律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不定期抽查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整改。
第十七条 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当中,对于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反之,则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所有。
第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修改本制度条款内容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实施。
通过上述制度规定,旨在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从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