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的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学籍管理
1.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活动。
2.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更改专业或研究方向,确需变更者,须经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3. 研究生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均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三、课程学习
1. 研究生应当认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2.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需重修该门课程。
3. 对于跨学科或跨专业的研究生,可适当增加公共基础课的学习要求。
四、科研工作
1.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2.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努力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
3. 发表学术论文时,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五、毕业与学位授予
1. 研究生在完成所有培养环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方可申请毕业和学位授予。
2.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推荐,报研究生院备案。
3. 对于未能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给予最长不超过两年的时间进行改进,逾期未达标者将被取消学籍。
六、奖励与处分
1. 学校设立多种奖学金以激励优秀研究生。
2.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概要内容,希望每位研究生都能严格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