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志愿者协会的组织和活动,明确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准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志愿者协会是由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致力于通过志愿服务推动社会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三条 志愿者协会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倡导无私奉献精神,鼓励成员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为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 志愿者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均可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资源;
(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维护协会声誉,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四)按时缴纳会费(如有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志愿者协会设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及若干理事组成,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进展。
第十一条 志愿者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具体负责某一领域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 活动开展
第十二条 志愿者协会定期举办各类公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扶贫帮困、环境保护、教育支持等项目。
第十三条 每项活动前需制定详细的计划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后续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鼓励会员结合自身特长参与不同类型的志愿服务活动,在实践中提升个人能力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志愿者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会员会费、社会各界捐赠以及政府资助等合法途径所得款项。
第十六条 所有收入必须用于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用途,并接受全体成员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协会财产。
第十七条 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审计部门检查。
第六章 修改与终止
第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若因特殊情况导致协会无法继续运行,则由理事会决定解散事宜,并妥善处置剩余资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志愿者协会所有。
以上内容为志愿者协会章程的基本框架,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细节部分,确保章程既具有普遍适用性又能满足特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