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北省招投标活动中的专家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与公正性,保障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及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中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河北省招投标专家库是全省范围内统一建立的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平台,旨在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内招投标专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条件
第四条 入选河北省招投标专家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
(三)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并取得相应职称或执业资格;
(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者可自愿申请加入专家库,同时需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意见;
(二)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三)对评标过程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二)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三)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外界干扰。
第四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使用专家时应遵循随机抽取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特殊情况下需要指定特定专家参与评审的,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定期评估专家的工作表现和服务质量。对于表现优异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专家将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 加强对专家库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泄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中专家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期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河北省招投标专家管理体系,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