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单位从事非正式编制工作的各类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编外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确保编外人员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第四条 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招聘、考核、培训、解聘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聘用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编外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等资格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编外人员的聘用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或面试;
(四)体检;
(五)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六)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权利义务
第七条 编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八条 编外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享受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九条 编外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业务水平;
(三)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对编外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为单位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表彰的情形。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三)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编外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签,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或被辞退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七条 编外人员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带薪年休假、节日福利等福利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以上就是《编外聘用人员试行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通过规范化管理,促进编外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为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